Article 14

Repealed

开发区内金融、保险、国家税务、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者其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