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管委会应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各项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