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定;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

(四)统一规划、管理进区项目和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

(五)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地方税务、国有资产、工商、物价、劳动、人事、环境保护以及社会治安等具体管理工作;

(六)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七)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办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八)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

(九)主办开发区的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