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至五项规定行为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