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至五项规定行为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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