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