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打桩、顶进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栽植树木等根深植物;(五)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燃气设施;(六)毁损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七)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