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六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具有计量检测资质的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燃气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计量检测资质的机构检定,经检定误差在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检定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由燃气经营者承担,并由燃气经营者负责更换燃气计量装置,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