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权第九条有效房产归口经营单位的房产,不准无偿拨用。过去无偿拨用的房产,其产权仍属房产归口经营单位所有。使用单位因撤销、合并、搬迁不使用时,房产应退交房产归口经营单位,不准擅自拆除、变卖、转让、转租、转借。对擅自转让、转租、转借的房产,应限期收回,并收回转租期间所得的全部租金,对擅自拆除、变卖的,应赔偿损失,并收缴变卖的全部所得。过去无偿拨用的房产,改做生产、营业使用的,由房产归口经营单位按公企用房租金标准起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