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
/
第二章 产权
第八条
有效
公有房屋产权变更或改变用途时,产权单位应向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七条
回到全文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