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权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平调、索要、强占公有房产。平调、索要、强占的房产,应限期退出,追缴居住期间的租金。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