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房产主管部门的房产,产权属于归口经营单位,由其经营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有房产,在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经营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