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及时修缮公有房产,保证基本使用功能,是产权单位应尽的责任。爱护公有房产及附属设备,是承租人应尽的义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