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支付的经济赔偿和罚款,从其利润留成或包干经费中支付。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自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