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转让、转租公有房屋使用权的,由房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转让人处以转让金额20%以下的罚款,对转租人处以月转租金额5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