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修缮第三十三条有效凡属两个以上单位共有或同山共脊房产的修缮,是产权单位的共同责任,修缮费用合理负担。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