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修缮第三十二条有效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公有房产及设备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