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修缮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人不准阻碍公有房产的修缮;不准用公款、公物对住宅用房进行特殊修缮。进行特殊修缮工料费由承租人自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