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买卖与互换第二十六条有效房产主管部门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房屋互换活动产权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