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买卖与互换第二十五条有效公有房产允许买卖。买卖时,应由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审查产权证照、房产评价、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未经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买卖公有房产的,应按规定补交契税,并没收非法所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