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买卖与互换第二十七条有效承租人需要互换房屋时,应事先征得产权单位同意。互换后,原租赁合同即行停止,新承租人与产权单位即行签订租赁合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