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租赁第二十四条有效产权单位无力经营的公有房产,可以委托当地房产经营单位或其他单位代管,不准放弃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