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租赁第二十三条有效产权单位不准将公有房屋免租交给个人自修自住;过去交出的,应收回计租或作价出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