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租赁第十六条有效公有房屋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改变用途。但改变用途前,应到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