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租赁第十五条有效公有房产使用权转让、转租人应当向产权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转让、转租收益,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