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租赁第十三条有效承租人租用的公有房屋,不使用时,应在迁出前五日内向产权单位办理退租手续,付清租金,交清设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