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租赁第十二条有效承租公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为承租人。承租人承租房屋时,应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签订租赁合同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