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权第十一条有效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准依附公有房屋接建建筑物,擅自接建的,应限期拆除;经批准接建使原建筑物损坏的,由新建单位负责修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