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管理、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坚持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促进林业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严格保护天然林、水源林和自然保护区,积极营造防护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建设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基地,林木自主采伐。
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非基本农田的承包地、承包山上种植的林木,谁种谁有,林木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严禁乱采滥伐林木和毁林开垦。严防森林火灾,依法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捕和采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发展林业事业。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