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国土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严格实行耕地保护制度。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自留山、责任山、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合理流转。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