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和申请登记表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由于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的原因,致使主管机关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 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书面报告主管机关并填写申请登记表。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和申请登记表后,应当立即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