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