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游行、示威队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改变游行、示威队伍的行进路线: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交通严重堵塞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严重治安案件的; (四)遇有其他不可预料情况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