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在接到许可通知后,决定不举行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负责解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