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贸计量第四十四条有效计量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三)违法办理许可证件的;(四)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五)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