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贸计量第四十三条有效计量检定机构未按时完成计量检定工作的,免收计量检定费用。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坏送检计量器具的,应当予以修理或赔偿。泄露被检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