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贸计量第四十五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