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计量监督实行经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对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联系密切的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等计量器具实施重点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