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证件后,方可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