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贸计量第二十六条有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由省辖市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凡不具备考核能力的,应当报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计量标准考核实行考评员考核制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