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记。

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由计量检定机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记。

计量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应当由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计量检定机构印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合格印、证标记,不得擅自开启、损毁计量检定合格印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