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由省辖市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凡不具备考核能力的,应当报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计量标准考核实行考评员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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