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贸计量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商品交易市场和大型商场应当设置便于公众复验使用的计量器具。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