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公布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向社会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由该馆决定公布,其中重要档案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单位保存的档案由该单位决定公布,其中重要档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家庭及个人保存的档案由所有者决定公布。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档案馆不得公布寄存、代管的档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