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档案利用者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档案利用的规定,不得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内容;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或者窃取档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