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公布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用缩微品或者复制件代替原件。缩微品和复制件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公章或者档案材料证明印章的,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