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公布第三十条已修改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馆批准;利用其他单位保存的档案,应当经立档单位同意;立档单位已经撤销的,由档案馆批准。利用寄存、代管的档案,应当经档案所有者同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