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主动同人大代表联系,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研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