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人大代表。不能按期办复的,必须向人大代表和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