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十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认真办理。能够解决的,应当抓紧落实;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创造条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人大代表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